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一定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罗义昌
2020-08-2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而只是加班费数额不足或低于法定标准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代某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为秩序维护员。双方先后签订了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了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代某工作期间一直上夜班,工作时间为晚19时至次日早7时,公司按照2元/天的标准向代某支付夜班津贴。


代某实际在岗工作至2019年7月8日。


后,代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822元。


2019年9月12日,该委裁决驳回代某的仲裁请求。


代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代某主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代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故代某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代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法院认为,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而只是加班费数额不足或低于法定标准时,并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工资报酬”与“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代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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