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时给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需赔偿失业金损失吗?

罗义昌
2020-07-2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时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迟延享受失业保险金,即使劳动者因此有一定的损失,但是其领取到的失业金的标准及期限均未减少,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其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数额的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5月7日入职天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职能专员工作。


2019年4月25日,李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9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


2019年5月,公司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但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2019年6月27日,李某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9月6日,该中心要求公司为李某补缴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差额。


公司遂为李某补缴上述差额。


2019年10月9日,李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失业保险损失28846.92元。


2019年10月10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2020年1月为李某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李某并未产生任何损失。首先李某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变,无论是2019年5月开始领取,还是2020年2月开始领取,均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次,根据现行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李某自2020年2月所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高于自2019年5月所能领取到的金额。综上,尽管李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未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李某并未产生任何损失。


公司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共4页,证明公司已给李某办理了失业金申领手续,李某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限和待遇均高于原标准。


李某主张,其在2019年4月25日提出离职申请时,已经写明了离职原因,且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在2019年9月仲裁时其明确提出要公司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但公司明确说不配合。公司的行为导致其领取失业金的手续直至2020年1月才办下来,自2020年2月才开始领取。在这段时间都是其本人去交保险,而且在打官司期间,没有找工作,如果公司配合办理就不存在这个诉讼。其现在去找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可能就会减少,所以公司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应当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至所在街道或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一方面,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于次日收到,经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稽核,公司确存在未足额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另一方面,公司于庭审中自述因认为李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于2019年5月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时未为李某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此后双方因存在诉讼直至2020年1月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公司遂为李某补办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也即依据法律规定李某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因公司过错导致李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未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给李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公司应支付李某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1790元,对于李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1790元问题。公司与李某曾因劳动争议纠纷成讼。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经一审法院调解,现公司已为李某补办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李某可领取失业金的标准及期限均未减少。李某也认可其已实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李某虽称因公司为其晚办理了5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导致其有可能少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李某主张有可能产生的5个月失业金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1790元于法无据,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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