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的时效

罗义昌
2020-07-2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而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元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天津某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元某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44000元。


2019年10月15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元某2018年4至5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元(柒仟元整)。


元某和公司均不服,均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元某月工资为3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自2018年1月1日起始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元某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其在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至2018年5月,因此元某提出的2018年2-5月份共5个月的二倍工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但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元某于2019年3月才提起仲裁,故2018年2-3月份的二倍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对于其2018年2-3月份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元某认可其月工资为3500元,法院予以照准,故支持元某2018年4-5月份的二倍工资7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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