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对此未表示异议,双方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3月16日入职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书面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合同约定王某岗位为合畅园绿化主管。该合同到期后,王某仍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
2019年2月19日,王某最后一天到岗工作。
2019年5月14日,王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上述通知。
2019年5月24日,王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772.62元。
2019年8月28日,该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仲裁期间,公司提交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后经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该劳动合同中“王某”签名字迹不是王某本人所书写。
一审庭审中,公司为证明不应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交《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复印件一份,王某因该证据为复印件,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其上签字与公司仲裁期间提交的申请司法鉴定的《劳动合同书》中签字一致,能够证明该证据中签字并非王某本人所签。
一审庭审中, 双方确认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扣除年终奖后月均工资为4888.4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仲裁阶段,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公司提交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并非王某本人签字,而诉讼过程中,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系复印件,并非原件,且王某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无法认定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后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现双方均认可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扣除年终奖后王某月均工资为4888.42元并以此作为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数,故公司应支付王某上述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772.62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