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季节,转眼已是6月中旬,又即将进入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季节,但你对这笔费用的法律性质了解多少呢?那就看看这份知识清单吧,包你学有所获。
1、防暑降温费是一项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
2、2020年防暑降温费标准还没有公布,大家参考一下2019年防暑降温费标准。2019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76.1元。2019年防暑降温费按照天津市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即5871元×3%=176.1元。
3、防暑降温费在每年的6月至9月发放,可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4、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可以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实物代替防暑降温费的发放。
5、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不在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防暑降温费。
6、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畴,也不计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7、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同,劳动者享受了高温津贴,也仍有权享受防暑降温费。
8、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有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9、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防暑降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