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通知作出的劳动者逾期视为自动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对解除条件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8年3月19日入职原告天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被派遣到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工作。
2018年8月29日,劳务公司向杨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司机师傅您好,因您严重违反科技公司规章制度已被网约车平台封号,结束原派遣关系;请您于2日内到我公司办理后续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自愿解除与我公司劳动关系。杨某认可收到短信,主张劳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后,杨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科技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该委裁决劳务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65.13元。
劳务公司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劳务公司、杨某共认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含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3465.1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以短信形式通知杨某到其公司办理后续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自愿解除与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杨某对解除条件约定不明,法院认定劳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5.13元。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