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虚构事实,以不实学历入职骗取高薪,要求劳动者返还工资的,应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系依据劳动者的学历制定。
案情简介:
牛某于2019年2月12日入职天津某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
刘某于2019年2月20日入职公司,任人事主管。
公司与牛某和刘某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20日,公司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牛某退还工资32500元(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牛某和刘某共同赔偿公司损失61434元。
2019年5月23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牛某伙同刘某虚构事实,以不实学历入职公司,欺骗公司每月给予其高薪20000元,要求牛某予以退还,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牛某确认公司支付其工资32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案中,公司与牛某均确认公司支付的32500元系工资。现公司主张牛某伙同刘某虚构事实,以不实学历入职公司处,欺骗公司每月给予其高薪20000元,要求牛某予以退还,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牛某和刘某不予认可;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依据牛某的学历制定其工资标准,考虑到工资发放的周期性,故对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牛某是否应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工资,是否应赔偿公司的损失。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牛某工资标准是按照其学历制定,公司要求牛某返还工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