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违法辞退后,打官司期间的工资损失如何计算?

罗义昌
2020-01-1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届满之日止的工资损失的计算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


田某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津0111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公司与田某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5日解除,亦认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7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津01民终102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后,田某再次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工资损失24128.14元。该委于2019年7月15日公司支付田某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工资损失4100元。


田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田某于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支付公司此期间工资,违反了按劳分配和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2018)津0111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田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损失,故公司应支付田某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工资损失。鉴于田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工资损失24128.14元,故本案按照24128.14元予以支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1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田某2018年5月26日至7月25日期间工资,并按照公司违法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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