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知识清单

罗义昌
2020-01-06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停工留薪期是与劳动者工伤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法律概念,只有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严重到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结论后,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并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相关待遇。在本文中,笔者仅针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而言,对停工留薪期总结了以下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理解?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顾名思义,劳动者只有在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严重到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还额外规定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为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天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责任。同时注意,劳动者应当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的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结论、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后,需书面通知哪些人?


一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结论、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


四、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五、在何种情况下,工伤劳动者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多少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七、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至作出伤残鉴定前,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劳动者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八、在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如何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级数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九、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否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可以继续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十、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用由谁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费用。


十一、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何种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何种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工伤劳动者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否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可以。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4、《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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