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问题

罗义昌
2019-12-2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根据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此基础上,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更好的理解该法律规定,在此,本文将就此条展开论述,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何为职工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条规定的意义:(1)将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不再局限于固定的路线或者最近路线,而是合理路线,即往返于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甚至到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都算在内,这也与2010年修订的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相适应,因为该条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订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将事故伤害的范围扩大化了,也与合理路线的解释(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相适应,要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很可能就需要乘坐机动车以外的交通工具;(2)将职工上下班的时间不再局限于上班、下班的固定点,而是规定为合理时间,即在时间上放宽了;(3)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从事的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纳入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范畴。


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举个案例说明一下,基本事实:上诉人骑自行车上班在公司大门门卫处打卡考勤。打完卡后,上诉人又返身推自行车向公司门前316国道行走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受伤,根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15号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公司职工,双方劳动关系明确。打卡考勤只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上诉人虽于事发当日6时56分到达公司打卡考勤,但并未到上班时间,因此应属上班途中。其于上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该情形符合《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上诉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上下班途中”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随州市某某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申请后,查清了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故,该案中,中院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确定的。


二、如何理解“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现有法律法规对其未作规定,故应参照上述119条规定,轨道交通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其构成亦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地铁站台内,因其他事故(如地铁站台内人员发生恐慌踩踏事故受伤)或者自身原因(如在站台内因天雨路滑而滑倒受伤;因地铁站内的自动电扶梯逆行受伤,属于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并非列车在轨道上致其受伤,故,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客运轮渡,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故也应参照上述119条的规定,客运轮渡也应当是在轮船上发生,而且是在航线上行驶中的客运轮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对于火车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在这些事故中受伤的职工,应当符合认定工伤的此条件。


除此之外,职工在上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中受伤,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来说,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负责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双方责任的承担比例,故,如职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不是负主要责任,就符合认定工伤的此条件。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则可以考虑根据相关政府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来确定是否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职工上下班是否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应当: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考察职工是否符合上下班的情形;其次看职工在何种事故中,因为何种原因受伤;最后看职工在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从而最终确定职工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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