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需要在毕业前,接触社会,而去用人单位工作、实习,是最好地接触社会的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短期性岗位,临时性缺人的情况下,招用在校大学生是一种最经济实惠的用工方式,故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了招聘在校大学生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1、用人单位如何审查应聘者是否具备在校大学生身份?
审查在校大学生身份时,必须让应聘者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应有注册页)及学校开具的证明,来证明:一是其具备在校大学生身份;二是了解其上大学的入学时间、毕业的时间,以便单位来确定用工的时间;三是审查大学生的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单位被发现使用16周岁以下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拟聘用人员的登记信息、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并让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以备不时之需。
2、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之间是什么关系?应当签订何种协议?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应当与在校大学生通过协商、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务的时间、地点、劳务报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来确定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在实务中,有用人单位操作失误,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任何协议,最后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将承担劳动关系下的诸多法律义务。
3、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用工的方式?
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工作的需求情况,可以采取短期用工和较长期限用工,对于短期的兼职用工,如发传单、采集信息等,报酬采用日结的方式最好,结完报酬后,双方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对于长期用工,一定要签订劳务协议,在协议中不要出现劳动关系框架下的敏感词汇,如劳动用劳务这词代替,劳动报酬用劳务报酬代替,又如在协议中对报酬的结算方式不一定非得写上按月结,可以采用周结、半月结等方式,从而与劳动关系的月结工资区别开来。
4、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时间及如何支付劳务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在校大学生拥有的业余时间,灵活约定劳务时间;根据在校大学生完成的劳务量,确定合理的劳务报酬,不一定需要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同时可以约定灵活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灵活的劳务时间、酌量确定的劳务报酬及灵活的劳务报酬支付时间,也恰恰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5、在校大学生是否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即民事关系),故,双方之间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如双方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了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在校大学生才应当遵守,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务协议中,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的具体、明确、可操作一些,尽量能够在发现争议时,仅通过劳务协议便能够解决问题。
6、在校大学生是否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时或多或少会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故,用人单位应当与在校大学生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违反约定的违约责任,以防商业秘密泄漏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7、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劳务的必备工具及安全的劳务环境?
虽然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之间是劳务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给在校大学生必备的劳务工具及安全的劳务环境,如一旦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非本人故意造成的受伤,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对安全的劳务环境,也是在无形中为单位减少人身损害赔偿。
8、用人单位在招用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作为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在校大学生,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是为了防范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来减少损害赔偿支出。
9、用人单位解除与在校大学生的劳务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务协议中,约定解除劳务关系的条款,如用人单位提前三天通知在校大学生,便可解除劳务关系,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总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的利用劳务协议,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