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对于工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认定工伤仅仅是第一步,在工伤劳动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旦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中的某一级,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此等级,让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文针对各个等级伤残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列出了以下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在遇到相应问题时可以合法且有效地处理伤残劳动者的待遇问题。
一、关于“一级至十级伤残”,这十个伤残等级的理解?
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得出的,其中:(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通过对这两方面的综合鉴定得出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级数,分别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数,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二、对于工伤劳动者,需要就医进行治疗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劳动者需要就医进行治疗,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只有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工伤劳动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工伤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一定都属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范围?
工伤劳动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超出这个范围的医疗费用,需要工伤劳动者自行承担。具体而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标准均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四、工伤劳动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劳动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享受因伤情严重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工伤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哪些辅助器?
在此种情况下,工伤劳动者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工伤劳动者已经被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除上述待遇外,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同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作,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对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经其本人提出(同意),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何种待遇?
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只有在劳动者本人提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
十、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8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十一、已经领取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劳动者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可否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可以。
十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如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在何种情况下,工伤劳动者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劳动者在以下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同时,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四、工伤劳动者享有的何种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哪些?
工伤劳动者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2)工伤康复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6)生活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五、工伤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何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六、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享有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的工伤待遇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因小失。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第三十条规定,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