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的情形。如在北京、上海两地,相关判例对于关店认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用人单位由于销售收入下降,对整个销售部进行调整,这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不属于,此处仅提到对整个销售部进行调整,即进行整合重组,并不是撤销销售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需要销售部,故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能仍然存在,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否与处于三期的女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对处于三期的女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均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否。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的工作地点是“本市”,在实际操作中也仅是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从本市某个区变更为另一个区,这种变化,对于劳动者上下班时间、生活的影响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是。即使用人单位有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情形,但是却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将会被仲裁或法院判决为违法解除,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直接通过发出不合理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来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此种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发出不合理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如“要求劳动者待岗,待岗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双方劳动合同于待岗期届满之日终止,待岗期间发放待岗月工资”,此种解除方式,是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剥夺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并不构成协商,明显不合法。
八、用人单位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九、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工会?
需要。
十、在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时,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应当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
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计算,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用人单位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否领取失业金?
可以。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十二、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何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股东会决议(决定撤销在某地的办事处);
2、在解除之前一定要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而且给出的变更方案要具有合理性 ,对于协商的过程以及相关往来文件、单据要保留好;
3、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时未通知工会的,在劳动者起诉违法解除前一定要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4、对于2008年之前的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