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聘实习生应注意的问题

罗义昌
2019-12-22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出于临时用人或者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招用实习生来单位工作,故本文总结了一些招聘实习生用工的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实习生”的理解?


实习生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而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者社会实践活动。


二、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形式?


有一部分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勤工俭学的;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勤工俭学、跟岗实习、顶岗实习,都属于实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

     

三、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构成何种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受《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调整。


四、用人单位在招用实习生时,必须要审查什么?


用人单位在招用实习生时,必须要审查实习生的在校学生资格问题,在管理实习生的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实习生是否毕业了,是否还具备在校学生资格,在实习生不具备在校资格之前,就应当考虑是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或者之后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有由于实习生在校资格的丧失,而被仲裁或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进而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交保险等的赔偿损失。


五、用人单位在招用实习生,应否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建议签订实习协议,如《三方协议》,即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尤其是学校推荐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实务中,有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用人单位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的判例,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也告诫学校对于未毕业的学生,必须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六、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用人单位在管理实习生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给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用人单位在安排实习生工作的过程中,尽量别安排其做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以免发生伤害事故,因为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与实习生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并没有也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故一旦实习生发生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建议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因为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所处的行业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损失。


八、用人单位在安排实习生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实习生毕竟是还没毕业的在校学生,他们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且初入工作场所对于所从事的工作也并不熟悉,用人单位不应当像对待一般劳动者那样,给予他们高强度的劳动。建议用人单位:(1)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2)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3)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4) 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5)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九、用人单位解除与实习生的劳务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违约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实习生的劳务关系,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三方协议》约定来处理,如没有约定,可以不支付补偿金或者违约金。


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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