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法律赋予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可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权利,本文主要介绍如何计算医疗期、如何对待医疗期的职工,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如何理解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如何计算职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职工享有的医疗期时间长短与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具体如下: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病休计算时间 |
| 五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
| 五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 五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
| 二十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如上表所述,职工的医疗期,如为3个月,则按照6个月内累计可以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为6个月,则按照12个月内累计可以有6个月的医疗期,以此类推;具体举一个例子:当职工享有3个月医疗期时,如果从2016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如职工未在6个月内休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则医疗期重新计算。
三、在何种情况下,医疗期可以延长?
一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某些换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是,如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4年8个月,这时职工患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由于职工病情略重,2个月多月仍未治愈,然而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已满5年以上,故其享有的医疗期应当延长至6个月。
四、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五、处于医疗期的患病职工能否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
如前所述,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故,处于医疗期的职工,应当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如其能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就与法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与医疗期的设置目的相违背,如职工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那么企业可以要求其立即复工回原岗位工作,如其不回岗,可以考虑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作为企业也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六、企业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但是职工享有的医疗期未满,该如何处理?
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终止。
七、医疗期内,企业需要支付患病职工工资吗?
企业需要支付职工工资,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该条规定可知,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如何支付病假工资,只要该约定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能得到仲裁或者法院的认可。
八、医疗期内,企业是否应当为患病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中扣除。故,在医疗期内,企业与职工依法缴纳了社保,职工的工作年限继续计算,算作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九、医疗期满,企业如何终止或者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
(1)对于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后医疗期才满的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终止,企业可以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
(2)对于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
根据天津市《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非因工负伤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此类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具体的劳动能力(复工)鉴定程序为:由企业提出申请→ 填写天津市伤、病职工医疗期满劳动能力(复工)鉴定表→ 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鉴定(职工个人要求劳动能力(复工)鉴定的,企业应当办理,并按规定程序申办。)→ 复工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者原工作岗位或拟重新分配的工作岗位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程度要求以及对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本人所患疾病的治疗恢复程度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分为:可以复工或者继续治疗。
企业或者职工对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鉴申请,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司安排复鉴。
一般来说,被鉴定为可以复工的职工,应当按时复工回原岗位工作,对于被鉴定为继续治疗的职工结合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进行判断: 其中:(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当于一至四级伤残,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2)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应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职工不愿意或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企业在解除与医疗期满的患病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时,何时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一次性支付职工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一般来说,此处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患病职工,应当是医疗期满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