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知识清单

罗义昌
2019-12-1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在实务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用人单位有这种认识误区:即认为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故笔者罗列了以下几个常见问题供用人单位及读者参考,以避免错误的认识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8年之后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可否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8年之后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8年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否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8年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以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可否直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不可以。对于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到怀孕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之日,才能终止,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与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可否直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不可以。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到医疗期届满之日,才能终止,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的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六、用人单位与因工伤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可以。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可否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不可以。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查证劳动者无职业病之日,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八、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者可否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九、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出具何种证明?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需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如劳动者未按约定办理完毕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可否据此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务中,也有这样的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先不支付,在劳动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再行支付。


十一、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要保存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


需要。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否领取失业金?


劳动合同期满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时,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同意续签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领取失业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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