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用人单位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该种用工形式可以为用人单位节省用工成本,同时也使劳动者有更多自我支配时间。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清楚,如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进行管理,进而造成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被仲裁或法院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风险。故笔者,针对非全日制用工总结了以下知识点,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解?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资结算的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不是必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过,建议用人单位最好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可否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不可以。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五、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档案,可以由何处保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六、劳动者可否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可以。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仍然有额外的时间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相应工作,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约定或直接采用小时结、日结、周结、半月结的结算方式。
九、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十、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的劳动者?
不可以。但有观点认为,可以安排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十一、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仅需要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有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每个用人单位均需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如某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十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如何处理?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十三、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缴纳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哪些社会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缴纳之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一旦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解除劳动关系,且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后,劳动者可否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像全日制用工关系,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十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期间,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期间,最关键且核心的是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把控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个小时;二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周期不得超过15日,可以小时结、日结、周结、半月一结。如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超过法定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被仲裁或法院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将面临未签书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需有明确的依据及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风险。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5、《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