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用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罗义昌
2019-12-0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有时难免也需要招用退休人员,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如何招用和对待退休人员,故本文介绍了一些招用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关于“退休人员”的理解?


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劳动者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故用人单位在招聘退休人员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来对其进行年龄及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退休金)的审查。


在这里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有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故用人单位绝不能以劳动者已过退休年龄来认定其是否属于退休人员。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退休人员时,是否应当与其签订正式的协议?


用人单位在招用退休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内容是否应当符合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应当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双方签订协议时,可以对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约定,只要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基本就是合法的。


四、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可否不支付加班费待遇?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属于劳务关系,如在《退休返聘协议》中没有约定支付加班费待遇,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五、用人单位招用的退休人员,可否不支付年终奖?


如在《退休返聘协议》中未约定支付年终奖,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六、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招用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为退休人员缴纳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之类的保险),因为劳务关系中,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缴纳雇主责任险这类的商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为用人单位减少损失。


七、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用人单位与招用的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退休人员均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九、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用人单位招用的退休人员,可否加入工会?


有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十一、用人单位解聘退休人员,可否不支付补偿金?


可以。


法律依据: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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