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有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了,关于终局裁决的几个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理解?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仲裁庭作出裁决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对于终局裁决的案件,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其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劳动者可以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终局裁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起诉权,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
二、什么类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如劳动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应当如何适用终局裁决?
在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四、终局裁决中追索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范围包括哪些?
终局裁决中追索经济补偿的范围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五、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因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而分别制作裁决书的,当事人依法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如非终局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前提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如非终局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前提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查,待当事人非终局裁决的案件作出裁决后再恢复审查。
七、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八、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生效)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7.1生效)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