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代通知金

罗义昌
2019-11-2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代通知金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用人单位拥有选择权,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代通知金的支付问题,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改变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引入了代通知金概念,此条提到的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则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方式代替代通知金的支付。同时,在用人单位急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以通过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尽快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劳动者在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内消极怠工状况的出现。


二、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标准?


上面提到代通知金应当是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的工资以何为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劳动者肯定处于病假状态,月工资数额过低,如按照上个月病假的过低工资确定代通知金数额,有失公平。故,在有的地方对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有相关规定意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除此之外,(1)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代通知金,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使上个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仍以上个月工资数额为准;(2)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仲裁或者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则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

     

法律规定:


1、《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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