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是劳动者依法结婚而享有的假期,全国各个地区关于婚假的规定各不相同。随着国家鼓励生二胎政策的出台,关于婚假的规定也随之发生变化,即总趋势是婚假期间变短。本文,以天津为例,简要介绍了关于婚假的知识点。
一、劳动者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婚假?
根据《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第3条及《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最长可享受3天的婚假。
二、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三、对于劳动者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劳动者路程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路程假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用人单位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按照正常出勤的工资发放。
五、对于再婚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其婚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六、天津市对于婚假规定的变化?
根据2003年9月1日生效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上述3天婚假的基础上,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该规定已被2016年1月14日生效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删掉了增加7日婚假的规定。故,在天津市,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婚假仅有3天。
七、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婚假法律规定的变化?
用人单位应当核查其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关于婚假期间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婚假期间多于3天,可以考虑通过民主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内容的方式,将婚假期间缩短,否则有在天津市无规定,但用人单位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婚假期间的风险。
法律规定:
一、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发文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9.06.01
生效日期: 1959.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59〕中劳薪字第67号
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59]中劳薪字第67号
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单位都实行职工请事假不发工资的制度,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实行职工请事假照发工资的制度。由于待遇不同,在整风运动中,企业职工曾经对此提出不少意见。生产大跃进以来,有些企业由于取消了加班加点工资,将原来规定的职工请事假不发工资的制度改为照发工资。这些企业执行以来,虽然多数职工仍然是积极劳动、不缺勤,但部分职工思想觉悟还不够高,常常借故请假,因而降低了出勤率,影响了生产。为了巩固劳动纪律和提高出勤率,并考虑到企业和事业、机关的不同情况,对企业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二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1959年6月1日
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 财政部
发布日期: 1980.02.20
生效日期: 1980.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0〕劳总薪字29号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2000.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0〕8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四、《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9月1日生效的,已被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已被修订)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