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而言,都有近亲属,都会遇到近亲属死亡的状况,尽孝、为近亲属处理丧事是人之常情,故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请丧假的权利。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丧假,在本文中,笔者简要地介绍了一些劳动者请丧假的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丧假的含义?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丧假是指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向用人单位申请后,用人单位酌情给予劳动者尽孝、处理丧事的期间。该规定是以前针对国营企业劳动者请丧葬而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在现行实务中,对于非国营企业的劳动者请丧假,也是参照该规定来实行的。
二、劳动者可以请丧假的亲属范围?
劳动者的近亲属众多,不可能每个亲属去世,用人单位都应该准其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可以请丧假的范围应当是其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但是有些地方将这个范围扩大到包括劳动者的岳父母或公婆,如上海、江苏专门出台了《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故,在实务中,是允许劳动者因岳父母或公婆死亡而请丧假。
三、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请丧假的天数?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请不超过3天的丧假,对于请丧假的具体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者的请丧假天数。
四、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丧假的路程假?
对于劳动者要求丧假路程假的,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死亡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者公婆)的身份证、户口页的复印件,来证明近亲属的所在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距离远近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五、劳动者依法请丧假及路程假,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请丧假及路程假,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劳动者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请丧假及路程假的审批流程?
针对请丧假及路程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请丧假及路程假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如首先,明确劳动者可以请丧假的近亲属范围;其次,要求劳动者提供死亡近亲属的死亡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销户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来证明确有此事,如当时无法提交,可以在回来后两周内提供;再次,要求劳动者提供死亡近亲属的居住地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材料),以便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劳动者路程假及路程假时间;最后,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请假天数等信息);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可以不准相应的假,如果已批准,但是事后发现劳动者存在欺骗行为,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行使公司的解除权。
七、用人单位在给予劳动者丧假路程假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回家的路上的车、船等费用,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不需要,对于劳动者回家路程上所花费的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法律规定:
一、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发文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9.06.01
生效日期: 1959.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59〕中劳薪字第67号
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59]中劳薪字第67号
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单位都实行职工请事假不发工资的制度,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实行职工请事假照发工资的制度。由于待遇不同,在整风运动中,企业职工曾经对此提出不少意见。生产大跃进以来,有些企业由于取消了加班加点工资,将原来规定的职工请事假不发工资的制度改为照发工资。这些企业执行以来,虽然多数职工仍然是积极劳动、不缺勤,但部分职工思想觉悟还不够高,常常借故请假,因而降低了出勤率,影响了生产。为了巩固劳动纪律和提高出勤率,并考虑到企业和事业、机关的不同情况,对企业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二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1959年6月1日
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 财政部
发布日期: 1980.02.20
生效日期: 1980.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0〕劳总薪字29号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三、《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