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十个知识点

罗义昌
2019-11-1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与标准工时相对应的是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在本文中,以天津市为例,简要介绍了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几个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1、用人单位对何种岗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对以下岗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2)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3)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2、用人单位对何种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以下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3、用人单位如何才可以对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不同的用人单位由不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一是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二是坐落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到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三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其行政区域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用人单位工时审批工作。


4、用人单位在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时,应当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1)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的方式。实地审查的方式为:(1)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2)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并记录。


最后,经审查后,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准予两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须重新提出申请。


6、对于经过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基本相同,如用人单位在特定的周期内安排给劳动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延时加班费,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3)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7、对于经过审批的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8、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如何做?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9、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告知劳动者,如何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其所在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一般来说,在实务中,针对某些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即使未经审批,用人单位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特殊工时工作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得到仲裁或者法院的认可。


10、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建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


用人单位应建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工种岗位、实行人员、行政许可有效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记录。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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