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那些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来限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择业行为,进而防止单位商业秘密的泄漏。在本文中,介绍了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1、关于竞业限制的理解?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用人单位通过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业务,并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劳动者便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该请求将获得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
5、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仅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如何做?
(1)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7、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否解除与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8、如7所述,在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如何处理?
在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0、用人单位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12.1生效,2017.11.4被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