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而鼓励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鉴于此,全国各地的法律规定了职工享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及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本文中,简要地介绍了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一些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理解?
纵观全国各地的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假是针对所有职工而言的,是鼓励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生育,为避免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男职工或者女职工实施的避免怀孕、节育等手术(如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输卵管节育等),进而给予其相应的假期期间。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含义?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在生育医疗费用内,是指参保人员实施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但是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四、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而向用人单位请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
计划生育手术假是职工享有的法定假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假期,具体的假期期间,天津市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故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请生育手术假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建休建议等),来对职工的假期进行合理确定。
五、在职工请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职工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职工工资。
六、对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中的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聘?
文化部印发的《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对于符合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计划生育产假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此规定是文化部的一个规定,而对于企业单位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职工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假期,故企业单位也不得解除处于生育手术假期间的职工。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五条中“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
四、《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六、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聘: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所列款项的;
(二)符合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的;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兼任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委员,未经党的组织同意的;
(五)现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委员,未征得部有关部门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