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针对特殊群体女职工而言的,旨在为了保护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及恢复身体期间的合法权利,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女职工,都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鉴于此,本文简要地介绍了一些产假的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关于产假的理解?
产假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产及恢复身体而享受的假期期间,可分为产前假、产后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检,其中,产前假一般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在天津规定,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即天津女职工的产假为128天(98+30)。
二、在天津,用人单位不能给予女职工增加生育假30天的情况下,如何做?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不能增加生育假的,应当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三、女职工难产时,可以增加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难产时可以增加产假15天。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而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四、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天津规定,女职工不满12周终止妊娠,可以领取15天的生育津贴;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可以领取32天的生育津贴;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可以领取42天的生育津贴;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可以领取98天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与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是一致的。
六、女职工产前假为15天,若多于或者少于15天后,如何与产假98天对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女职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女职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七、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女职工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实务中,因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女职工不能在产假期间既领取工资又领取生育津贴,故一般用人单位,有两种做法:(1)产假期间给女职工支付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并缴纳社保,待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经社保部门审批下来后,再将生育津贴扣除已发放的工资数额给女职工;(2)产假期间只给女职工上社保,不发放工资,直接由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代替工资的发放。然而,社保部门审批生育津贴需要很长时间,并且有可能审批后的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数额,故,若审批时间过长或者生育津贴数额较低,则会发生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有女职工依据此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八、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可否享受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对于特殊群体的女职工,女职工即使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用人单位也不能辞退女职工,女职工仍应当享受产假,即休假待遇,但是不能享受相关的产假待遇(如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等)。为了防范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如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要求休假的,在女职工有病假条的情况下,按病假处理;无病假条的情况下,按无薪事假处理。
法律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发文机关:劳动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5.09.10
生效日期:196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65〕中劳薪便字381号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65)中劳薪便字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五、《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1)。
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规定》第十七条中“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而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