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罗义昌
2019-10-2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0年10月7日入职天津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从事打扫卫生等工作,每天工作8个小时。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刘某开设社保缴费账户。


2018年4月23日公司认为刘某已到退休年龄要求刘某退养离职。


其后,刘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8个月工资×2500元/月=20000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确认,刘某离职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为2245.75元。


于2018年7月份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办理了社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刘某主张的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刘某已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因此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但因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966元(2245.75元×8)。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主张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的问题,刘某已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因此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但如上所述,公司未足额支付刘某加班费,亦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等情况,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966元(2245.75元×8)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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