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吗?

罗义昌
2019-10-2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不遵守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孟某于2011年3月25日入职天津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处工作。


2012年8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孟某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工作1天休息1天(工作日工时11小时,休息1.5小时)或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工作日工时7小时,休息1.5小时),工作日8:30上班21:00下班(隔日勤)或17:00下班(正常班)。


2013年8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并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每年1月1日起,乙方(孟某)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到期后,2016年8月2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3月4日,公司通知孟某工作班次由隔日勤变更为正常班,每周一公休1天,另外每月加休1天。如果未按上述班次出勤,未出勤的天数(公休日除外)按无故旷工处理。


孟某收到通知后,以其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为由,仍然按照隔日勤上班。


2019年3月7日、9日、13日、15日、17日、19日、21日孟某累计7天未到岗。


2019年3月22日,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2008第1版)第8.5条:“每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关于孟某的处理决定》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孟某:“因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决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3月25日,孟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该委裁决驳回孟某的仲裁请求。


孟某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孟某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单位通知孟某按照正常班次上班,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孟某在入职培训时已经知悉公司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在收到公司作出的变更上班时间的通知后,仍然继续按照隔日勤上班,导致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天。孟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单位的考勤制度,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孟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对孟某的工作班次进行调整,孟某在知悉公司公司规章制度且收到公司作出的工作时间变更通知后,仍继续按照原工作时间到岗,致使其一年内累计7天旷工,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公司请求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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