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即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医疗期、经济补偿金等的计算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本文中将介绍工龄的知识点,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关于工龄的理解?
工龄即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时间段,故工龄的长短意味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年限还分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累计工作年限,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工龄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相同的,因国家九几年就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退休时,也是按照缴费年限计算工龄的。比较特殊的是,在实行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制度之前,劳动者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二、工作年限与年休假的关系?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故劳动者的工龄只要连续满1年,便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故,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以及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年休假与其累计工作年限息息相关。
三、工作年限与医疗期的关系?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再结合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即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劳动者的医疗期,错误的计算会导致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甚至于造成违法解除的严重后果。同时注意: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期间,也算作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工作年限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五、工作年限与领取的失业金的关系?
《失业保险条例》从1999年1月22日施行,该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故,从这时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其工作年限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年限一致,一旦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可以获取失业金,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故,失业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越长,被解除时,获得的失业金越多。
六、工作年限与领取的退休金的关系?
一般来说,工作年限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年限一致,在未出台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规定也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工作年限越长,其最后领取的退休金越多。
七、关联企业用工的工龄合并计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在最后一个关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