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应当享受与其生活不能自理程度相适应的生活护理费,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不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更不清楚这种待遇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支付,故本文笔者,总结以下知识点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一、关于工伤护理费的理解?
工伤护理费是针对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即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其需依赖他人护理。根据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来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
二、如何理解“生活自理障碍”及其严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主要表现为:(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2)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5)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三、对于工伤劳动者,在其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由谁承担及其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不能生活自理的工伤劳动者,在其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承担生活护理费。对于护理费金额,《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天津的《关于<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5〕11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治疗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的形式及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故没有法律法规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可参考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标准。
四、对于工伤劳动者,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护理费由谁承担?
对于工伤劳动者,在其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对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劳动者,生活护理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在天津,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5265元×50%=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5265元×40%=210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5265元×30%=1580元。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治疗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的形式及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附: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确定标准:
在实务中,关于此种情况下,护理费金额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1)住院期间请专门护工护理的,按照专门机构出具的护理费发票金额认定;(2)由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的近亲属护理的,按照该名近亲属的工资收入进行认定;(3)由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的近亲属护理的,按照当地服务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