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罗义昌
2019-09-15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冯某于2017年6月份到天津市某精铸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职务。


公司未与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曾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8月19日21时50分许,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车主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冯某进行了赔付。


2018年1月8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


2018年8月10日,经天津市宁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冯某为伤残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018年9月21日,经天津市宁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需配置组件式大腿假肢。根据2017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支付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目录中,组件式大腿假肢支付限额35000元(国产树脂材料),使用年限4年。


冯某各赔偿项目均已明确但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向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护理费762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9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337元、伤残辅助器具费942263.67元、伤残津贴3297.75元、生活护理费1682.10元并自其后按月支付其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2019年1月11日,该委做出裁决。


冯某不服,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冯某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7626元,因冯某住院需要1人护理,参照2018年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每年44898元的标准,计算62天共计7626元,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冯某要求公司支付冯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970元的诉讼请求,因冯某在公司处上班时间短,应根据冯某受伤时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冯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265元的60%即3159元,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3159元×10个月即31590元。


关于冯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337元的诉讼请求,因根据冯某受伤时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冯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265元的60%即3159元,冯某伤残为四级,应享受18个月的平均工资56862元,即3159元×18个月。


关于冯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和按月向冯某支付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冯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冯某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942263.67元的诉讼请求,根据2017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支付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目录中,组件式大腿假肢支付限额35000元(国产树脂材料),使用年限4年。因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支付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目录还要调整,对以后的支付限额存在不确定性,故应根据冯某在次更换假肢时实际发生的限额计算,故对冯某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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