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退休金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罗义昌
2019-09-1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情简介:


白某于2004年4月12日入职天津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白某于2006年1月1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自2013年1月1日起,双方每年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白某岗位为保洁,双方约定工资为2,250元月。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018年7月28日(甲方)公司与(乙方)白某签订《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载明:甲乙双方于2018年初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务合同达成以下协议:1.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解除劳务合同;2.乙方特别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乙方的劳务合同正式解除,双方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均已完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劳务关系,乙方不得再对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018年7月28日,白某离开岗位。


2019年4月30日,白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4年至2018年休息日加班费35,000元、2010年至2018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400元、解除劳动合同工资2018年9月至12月共计10,000元、2010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2,500元。


2019年4月30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白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白某主张公司支付2004年至2018年休息日加班费35,000元;主张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8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400元;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工资2018年9月至12月共计10,000元;主张公司支付白某2010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2,500元,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抗辩均不予认可。


关于本案双方为何种用工关系?庭审中,白某确认其自2006年1月1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本案公司依法成立于2009年7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形成的为劳务关系,故白某上述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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