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案情简介:
唐某于2010年10月8日入职天津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7日,唐某从公司离职。
其后,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120元。
2018年12月6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为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唐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查明,唐某在职期间,公司未支付唐某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系公司员工,公司未支付唐某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公司应支付唐某前述期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