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罗义昌
2019-09-1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岳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天津市某冷板有限公司。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岳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2月18日,岳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其后,岳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750元。


该委裁决后,岳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司没有为岳某缴纳社会保险,岳某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公司应当支付岳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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