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员工不能全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由谁承担?

罗义昌
2019-09-0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全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王某发生工伤。


王某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221.41元,公司按缴费基数2,966.4元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295.09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没有按照其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未能在社保部门获得足额赔偿,过错在于公司,故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公司未按王某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王某不能全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王某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5,992.69元,工伤保险向其支付了26,697.6元,差额29,295.09元,由公司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向王某给付诉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因公司未按照王某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王某未能全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承担王某因此产生的损失,并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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