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7年9月22日入职天津某家居有限公司。
孙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7年10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8个月,伤残等级为九级。
公司未向孙某支付过工伤保险待遇。
孙某向天津市静海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642元。
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孙某不服,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孙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该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孙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