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自主调整员工的职务吗?

罗义昌
2019-09-02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作出的任免决定系用人单位内部对其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只是劳动者所任职务的变动,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企业的管理行为,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变更后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调入天津市某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企业管理,采取标准工时的工作制度,每月8日发薪,月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7月,王某被公司免去副经理的职务,工资内容发生变化。由此王某的工资中基础工资和工作津贴两项与原来无变化,但职务工资一项由1300元减少至500元,绩效工资一项由1300元减少至700元,每月工资减少1400元,变更后王某每月应发工资为3430元。


2019年2月,王某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工资差额。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工资差额9800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2018年8月发文免除职务降低工资,但工作上本人没有失误,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无理由免职降薪。


公司提交工资明细显示,2018年9月至12月的实发工资为1997元,2019年1月至3月的工资为2047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企业针对劳动者作出的任免决定系用人单位内部对其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只是劳动者所任职务的变动,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企业的管理行为,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变更后王某的实发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不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应予补发,故公司应向王某补发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差额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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