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住房公积金损失吗?

罗义昌
2019-08-3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马某原系天津某电子有限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至2022年7月31日。


公司为马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公司发放马某工资至2018年7月。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公司已经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马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损失22993.95元。


该委于2019年3月21日决定不予受理。


马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马某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公司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7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公司没有义务为马某缴纳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社会保险,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住房公积金损失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公司没有义务为马某缴纳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社会保险,故马某主张该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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