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需要遵守内部程序规定吗?

罗义昌
2019-08-2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除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规章制度之外,也应遵循必要的程序,改程序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包括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内部程序。


案情简介:


成某于2016年4月6日入职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华北地区销售经理一职,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


2019年1月9日,公司向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由于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等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自2019年1月9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无经济补偿金。”


2019年1月16日,成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19年4月28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成某赔偿金62814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成某应向总经理提供每日、每周、每月的销售拜访报告、客户信息列表和项目信息列表,无报告则作为缺勤旷工处理。成某自2018年11月30日起未再提供以上任何报告,故按旷工处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成某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成某解除劳动关系。


成某认可曾收到《员工手册》及曾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签字,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予认可,提出公司未要求过其提交日报、周报、月报,而该公司一直正常、全额发放其工资。其中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公司业已全额支付,并且支付了年底双薪,不存在2018年12月旷工的情况。公司辩称是因公司内部工作交叉有误,导致错发了成某2018年12月份工资。


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员工奖惩制度11.3.2条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第(3)项规定:对第三次一般违纪、考察期内一般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员工,责令员工停职检查。人事行政部将调查引起处分的事实,召集有关人员谈话,允许员工申辩,呈报总经理裁决。第(4)项规定:对第三次一般违纪、考察期内一般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员工,原则上作解雇处理。11.3.6条第(12)项规定:一个月内累计3次无法提供日工作情况报告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对于辞退问题,原告并未听取被告的申辩意见。


庭审查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成某每月平均工资为1046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除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规章制度之外,也应遵循必要的程序。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员工奖惩制度11.3.2条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第(3)项规定:对第三次一般违纪、考察期内一般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员工,责令员工停职检查。人事行政部将调查引起处分的事实,召集有关人员谈话,允许员工申辩,呈报总经理裁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进行了前述程序,其径行解除与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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