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罗义昌
2019-08-1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齐某2017年7月7日入职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


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7日,齐某岗位为总经理。


2018年10月30日,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10日,公司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齐某向公司赔偿因项目废标造成的经济损失18645元、因未能参与投标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以及因未完成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21100元。


2018年12月20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齐某故意拖延签约导致公司已中标项目被废标,公司损失交易机会及为投标所支出的各项费用。齐某故意让公司无法参与投标,为其他同行争取商业机会。齐某离职,未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1211000元,公司根据齐某的工资收入,主张其赔偿损失的10%,即1211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公司所述废标项目的主体为深圳市某安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公司存在损失且需齐某承担责任。公司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审批表,仅可以证明签订合同和付款情况,不能证明公司存在损失。解除合同的函为北大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某安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相关,故公司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公司存在损失且需齐某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因项目废标和离职交接产生实际损失,以及是否应由齐某承担责任。公司主张的废标项目成交公告及通知书中的主体为深圳市某安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另,与天津市西青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北大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主体均为深圳市某安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本身存在损失,故对公司诉请齐某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对于公司主张齐某因未完成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齐某称其以内部软件等形式保存客户信息进行了交接,公司认可客户确实存在,一审法院未予照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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