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可建立劳动关系吗?

罗义昌
2019-08-0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年龄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其与用人单位仍为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8年1月8日到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10月26日后未再到岗工作。


2019年3月5日,韩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为确认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26日韩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3月8日,该委以韩某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韩某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韩某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系退休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临时的劳务关系,不应当适用劳动法调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韩某入职公司时,其年龄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韩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法院不予支持。韩某的仲裁请求为确认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主张韩某已经退休,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韩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且韩某提供了就失业证证实其系待业人员,故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在该期间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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