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怎么写,可从这个案例取取经

罗义昌
2019-07-2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的,应认定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毕某于2018年11月13日与天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毕某,其中约定:现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提出解除原因,决定从2018年11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4、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2045元,支付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乙方完成各项工作交接后)。该补偿金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所有未结清的劳动报酬、各项费用、社保、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甲方支付的该款项是针对依法未结算事项的整体给付,不细分为单项。……8、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乙方承诺离职后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请求、诉讼、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串联他人闹事、扰乱甲方经营秩序等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赔偿要求。


毕某在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2日的餐补465元、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520元。


该委裁决驳回了毕某的全部支持请求。


毕某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确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经济补偿金62045元及2018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2日工资3766.61元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毕某诉请2018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12日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采暖补助以及餐补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某与公司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并就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且该协议书第8条载明“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乙方承诺离职后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请求、诉讼、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串联他人闹事、扰乱甲方经营秩序等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赔偿要求”。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明确预见签订上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相关后果。同时,毕某当庭确认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其本人签字及指纹,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故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毕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采暖补助以及餐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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