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原因造成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4月16日入职天津某安全设备公司。双方于2018年8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
2019年1月10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由为李某不执行公司安排。
李某2018年5月、6月工资均为8000元、7月工资为8500元。
其后,李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360元。
2019年3月14日,该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该请求。
李某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主张曾经在李某入职满一个月前与李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李某表示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与其协商签劳动合同,由于李某不同意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条款,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表示公司曾经于2018年7月17日与李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未协商一致,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曾于李某入职满一个月前与李某进行的协商,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予以证明。故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18年5月16日至7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16.13元。双方2018年7月17日至8月9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单方原因造成,李某要求支付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