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稳定性等特性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罗义昌
2019-06-1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稳定性等特性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同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定,李某为公司驾驶货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公司按照运费的65%向李某支付款项,该款项中包含车辆所耗油费;日常用油由公司垫付油款,该款项扣除油费后,如一个月所得不足10000元,则公司为李某补至10000元。如李某当月存在任何一次有事出不了车或交通事故的情形发生,则李某不再对当月进行补足10000元,而系按照实际运费的比例支付。


自2017年3月25日开始,李某为公司进行货物运输。


2018年1月初,李某电话告知公司,截至1月底将不再为公司进行货物运输。


其后,李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份的半个月工资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6099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月份节假日加班费13653元。


2018年12月13日,该委裁决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辩称,其与李某之间系承包关系,李某日常处于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的状态。公司不对李某进行考勤。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称,平时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李某,具体的管理方式为“有活发微信”,即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微信群里发载有车辆信息和目的地的照片。李某看到照片后开车到公司在港里的办事处取提箱单。平时李某很少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3月25日仅见过几次面。公司为李某提供住宿,住宿在第三方的停车场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性质,通过庭审查明可知,双方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李某缴纳过社会保险;公司不对李某进行考勤,日常所谓的管理亦仅为“有活发微信”;本案中双方所述的油费由李某承担,且提成式的报酬难以认定为工资性劳动报酬。综上,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稳定性等特性,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结合公司为李某缴纳了意外伤害险,为李某提供住宿及李某解除同公司之间关系的随意性,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公司主张承包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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