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客户跟我说,他们公司有个女员工想申请保胎假,所以想问问,这个保胎假是法定的假吗?
答:今天正好借这个机会和大家聊聊关于保胎假的问题。关于保胎假的规定最早见于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于1982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该复函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这个复函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对现有企业都在参照意义。
后来,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998年12月25日发布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又对保胎假做出了相对特殊的规定。该补充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该规定,女职工满足规定的情形,可以休保胎假,且在保胎假期间可以享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同时所休保胎假不计入医疗期。
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在2018年7月2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发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该细则于2018年8月1日施行。该细则的第18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7〕421号)、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8〕439号)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被该细则所废止了。
所以,自2018年8月1日起,女职工即使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该假期应当参照病假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也参照病假的相关规定的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