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和审批,真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依然明确,应视为双方相互确认电子续签即为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白某于2016年11月2日入职天津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内控合规部门的高级经理,约定劳动报酬为23,000元/月。
2017年9月25日,白某通过公司的OA工作流程系统,发起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要求与公司签订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申请通过OA办公系统审批,同意续签。
白某在原岗位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2018年8月2日,白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201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于同日通过审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白某离开岗位。
2018年11月5日,白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000元,与其补签第二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其提供劳动合同正本。
2019年1月8日,该委裁决驳回了白某的请求。
白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白某主张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000元,公司不予认可。本案中,双方在入职初期签订了纸质书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并履行。白某在原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通过电子办公流程发起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并对续签期限意思表示明确,通过审批后遵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白某离职之日。双方以电子办公系统完成劳动合同续签程序,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双方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和审批,真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依然明确,故应视为双方相互确认电子续签即为书面劳动合同,本院对白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白某主张与公司补签第二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向白某提供劳动合同正本,公司不予认可。白某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