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存在加班吗?

罗义昌
2019-04-2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但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0小时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休息日加班费。


案情简介:


邹某于2014年11月10日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邹某工作地点为天津乐天商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邹某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关于合同期限约定为:本合同于2014年11月10日生效,试用期至2015年1月9日,合同终止之日为公司与邹某所工作的商场联营协议终止之日。


合同签订后,邹某即入职到公司在天津乐天商场的专柜上班,从事销售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中、晚交替,早班为上午9:00-下午3:00,中班为中午12:00-下午6:00,晚班为下午3:00-晚上10:00,每周休息1天。


2018年9月30日,乐天商场因经营困难发函通知公司提前解除专柜合同。


2018年11月2日,邹某收到公司通过微信发出《通知》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公司通知邹某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终止,给予邹某3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其后,邹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邹某在公司工作4年里的周六、日加班费共计40185.6元。


2019年1月18日,该委驳回了邹某的该请求。


邹某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按照国家关于职工工时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邹某在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0小时且有1天休息,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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