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公司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刘桂章
2019-04-1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在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应认定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公休日加班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7年10月入职天津某物业有限公司,担任保洁员。


自2015年3月31日起,张某在文化中心地下商业街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早班或晚班,早班7:00至14:30,晚班14:30至22:00,每周工作六天。


2018年8月13日,张某年满50周岁,但并未享受退休金待遇。


2018年11月30日,张某离职。


当日,张某签署《确认书》一份,载明“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我与天津公司的劳动待遇相关事宜均已结清,双方无任何争议,特此确认。”


其后,张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27466元(140天)。


2019年1月11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3日加班费1241.4元。


张某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主张公司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一直没有给付其加班费,且其虽然于2018年8月13日年满50周岁,但并未享受退休金待遇,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8年11月30日,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为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关于加班费,公司处工资以银行卡发放至张某,没有工资条,不需要张某签字,每半年或一年需要员工签一次字,2018年6月30日向公司提交了双方无任何争议确认书,张某既然已经确认无误,无任何争议,现在又提出诉讼请求没有道理。2018年6月30日至其2018年8月13日退休之间,张某每周单休,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每周超出的2小时,都以加班费形式发放给张某,工资条中能够体现,所以也不存在加班费的说法。


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张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平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构成,其中2018年每月基本工资为2050元,平日加班费200元,节假日加班费每月不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公司单方提供的工作时间表不足以证实张某每天中午存在一小时休息时间,故应认定张某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公休日加班费。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载明的基本工资数额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互吻合,故载明的平日加班费数额应视为公休日加班费,但数额不足的部分应予补足。张某已签字确认2018年6月30日前劳动待遇已结清无争议,其推翻该确认书的理由及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每周一天公休日加班费。具体为:2050元÷21.75天×22天×200%-200元×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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