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分,此系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是否撤销处分决定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除非因处分决定导致劳动者工资差额或其他待遇损失。
案情简介:
马春平系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12月30日,公司以马某扰乱了办公环境,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予马某严重书面警告处分。
2018年5月21日,马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处分。
2018年7月9日,该委裁决支持了马某的该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分,此系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是否撤销处分决定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除非因处分决定导致劳动者工资差额或其他待遇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马某要求撤销对其处分决定的问题,因属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马某的该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