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伤停工留限期内的护理费应当由谁承担?

罗义昌
2019-04-0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的,其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治愈出院后,在没有医嘱护理建议的情况下仍雇佣护理的,费用自行承担。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87年入职天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


2018年7月31日,李某在上夜班准备更换工作服时,在更衣室楼下滑倒,将右脚踝摔伤,经泰达医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高血压一级,并于当日入天津市泰达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8月25日。出院医嘱为1、右踝关节屈伸功能锻炼;2.2周后门诊复查;3.如有不适,随时就诊。


2018年9月6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


住院期间,公司未为李某提供护理人员及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2018年11月20日,李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6200元。


2018年12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


李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李某主张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6,200元,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李某为右踝三处骨折住院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公司以李某伤情能生活自理并依据津劳办(2005)11号复函文件确定李某住院期间不需护理,显然不妥。本案李某治愈出院后,未有医嘱护理建议,其仍雇佣全天护理也为不妥。故本院结合李某伤情及治疗的客观情况,认定李某住院期间护理为25天。参照2017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44,898元/年,公司应支付李某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3117.9(44,898元/年÷12月÷30天×25天)元,李某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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